(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陈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梁仲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金汉。被告:陈裕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110。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陈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