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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健亮与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亮,张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20号原告:李健亮。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张剑平,1979月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亮与被告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亮撤回对被告张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健亮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