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健亮与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亮,张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20号原告:李健亮。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张剑平,1979月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亮与被告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亮撤回对被告张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健亮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