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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函刚与葛苍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函刚,葛苍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李函刚。委托代理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苍足。原告李函刚为与被告葛苍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葛苍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镜玄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函刚的委托代理人谷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苍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葛苍足因资金紧张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李函刚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葛苍足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苍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函刚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葛苍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