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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军强与马军强、黄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军强,黄琳,马国金,何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75号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89189-8。法定代表人:孙福森。被告:马军强。被告:黄琳。被告:马国金。被告:何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强、黄琳、马国金、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44元,由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风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