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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建信(反诉被告)与陈扬森(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信,陈扬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施建信(反诉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方忠生,系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扬森(反诉原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李连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信(反诉被告)与被告陈扬森(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建信(反诉被告)与被告陈扬森(反诉原告)双方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希望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信(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陈扬森(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施建信(反诉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陈扬森(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