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塔依尔·阿布力肯与明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依尔·阿布力肯,明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塔依尔·阿布力肯,男,维吾尔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明克,男,蒙古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申请执行人塔依尔·阿布力肯与被执行人明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14日做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塔依尔·阿布力肯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内容为被执行人明克收回该土地,退还申请执行人塔依尔·阿布力肯交付的30000元转包费和卖房款。该款于2015年10月20日还15000元,2015年6月20日还15000元,如被执行人明克不能按时履行该和解协议,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的10地和70平方米砖房过户给被执行人塔依尔·阿布力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3)博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博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助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依 力 夏 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