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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宝东与孙晓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任宝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孙晓光,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东诉被告孙晓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宝东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宝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