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陈耀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林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林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林昌应支付申请人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款202150元,承担执行费2932.25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林昌与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李林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浦执字第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