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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马思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马思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袁永智。委托代理人董兴浩、王发权(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思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马思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先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