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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茂章与叶顺剑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顺剑,陈茂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顺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茂章。上诉人叶顺剑因与被上诉人陈茂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上诉人叶顺剑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其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显然已超过七天缴费期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叶顺剑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顺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