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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徐恩军、韩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徐恩军,韩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恩军。被告:韩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徐恩军、韩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基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张钊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延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