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开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国,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4301号申请人李正国,男,1970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兴银,总经理。李正国申请执行四川仪陇宏程劳务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5)第1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5)第124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