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炎星与项赛星、张忠裕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炎星,项赛星、张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5-1号申请执行人梁炎星被执行人项赛星、张忠裕关于梁炎星与项赛星、张忠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马民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1)项赛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66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张忠裕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缴纳诉讼费10651元、保全费4379元、执行费9150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1、项赛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怡居79座404房(已抵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2、项赛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怡居73座地下车库217号摩托车位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3、项赛星名下粤Y949**号牌小型汽车(轮候查封);4、张忠裕名下位于开平市长沙区幕沙西路宏都水岸1号瑞康楼A座、B座1102房(已抵押)。另扣划张忠裕银行存款2565.37元(执行费50元、还款2515.37元)。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