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XX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XX心,王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地址:齐河县阳光路149号。负责人:杜厚森,行长。被执行人:XX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德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心、王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分期还款,抵押的房产可以暂不处理,但近期不可能还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