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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伟君与童纪国、周建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君,童纪国,周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君,农民。被执行人:童纪国,居民。被执行人:周建章,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87号王伟君与童纪国、周建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伟君已受偿233074.46元,尚有1966925.54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