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翟天悦与被告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天悦,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翟天悦。被告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职务董事长。原告翟天悦与被告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天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李仕军审判员 : 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袁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