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山长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唐山长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张天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长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