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严珈海申请执行张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珈海,张基洪,李桦,袁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严珈海。被执行人张基洪。被执行人李桦。被执行人袁兴义。上列申请执行人严珈海与被执行人张基洪、李桦、袁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兴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兴义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