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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礼与攀枝花市升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攀枝花市升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杨礼,男。被告攀枝花市升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田堡村。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赵越,女,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诉被告攀枝花市升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礼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礼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礼负担。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