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143号原告张建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大桥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敷建,局长。原告张建平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平于2015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向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