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强、曾春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强,曾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18号申请书梁水中,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京港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55********。被执行人程强,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曾春香,女,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梁水中与程强、曾春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梁水中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狮子山巷5号2栋2单元602号房屋及车牌号为桂B××××ד五菱”小汽车为被执行人程强所有,因房屋存在抵押,不宜处置;桂B××××ד五菱”小汽车,申请人梁水中向本院提出不需要本院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梁水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程强、曾春香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梁水中申请执行程强、曾春香(2015)鱼执字第1118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