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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0日婚生女李某某出生。由于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暂,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加之彼此性格差异较大,以至在婚后的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致使本来就脆弱的夫妻感情更加淡薄,隔阂越来越深,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3日到垦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3日举行婚礼,2014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孩李某某。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当庭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日举行婚礼,2014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孩,说明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原、被告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积极沟通,正确对待并解决好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好是有希望的。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