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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03-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俞文年。被执行人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冠军。被执行人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柯人。被执行人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枫。被执行人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表。被执行人骆冠军。被执行人张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人民币9856480.6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668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33162.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