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孙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孙建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星。被告:孙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诉被告孙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施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