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岳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岳某150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