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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王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王桂兰,王利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邢鸿雁,行长。被告王桂兰,女,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利生,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告王桂兰、王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