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詹福来与詹木财、詹清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福来,詹木才,詹清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04号原告詹福来,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詹木才,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詹清白,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福来与被告詹木才、詹清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福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福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詹福来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