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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世尧、黄连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世尧,黄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元执审字第75号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高再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桂珠,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世尧,男,39岁,汉族。被执行人黄连秀,女,36岁,汉族。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尧、黄连秀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所作出的元人口征决(2015)第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葛建清审判员  包华斌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建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