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许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许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男,该公司员工,现住本市育才花园。委托代理人武治亮,男,该公司员工,现住本市开发区。被告许蕊,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许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