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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郎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