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徐某虚构“王丹”身份与鲁某丙假装谈恋爱,并以家人需要钱、父亲做手术等借口先后骗取鲁某丙共计人民币64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以欠别人化妆品费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1000元。2、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某以偿还他借款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5000元。3、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600元。4、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1000元。5、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1500元。6、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2000元。7、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以家中建房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5000元。8、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徐某以家中建房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5000元。9、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以家中建房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3000元。10、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徐某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1000元。11、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2000元。12、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3000元。13、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5000元。14��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3000元。15、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3500元。16、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2000元。17、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以父亲生病为由,骗取鲁某丙人民币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鲁某丙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丙的陈述、证人鲁某甲、鲁某乙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清单、收条、涟水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爱明代理审判员 孙 海人民陪审员 翟长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乙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