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秀清与李俊友、于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李秀清与被告李俊友,被告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公司,被告于振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审判长  宫会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