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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姚兆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姚兆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30号原告:刘杰,女。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兆发,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广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姚兆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兆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姚兆发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