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劳柱与刘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劳柱,刘生荣,刘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332号原告高劳柱,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生荣,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尔林兔镇。被告刘怀平,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被告刘生荣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劳柱诉被告刘生荣、刘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生荣、刘怀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劳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生荣、刘怀平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劳柱撤回对被告刘生荣、刘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荣丽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神民初字第05384号原告高亚莉,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教师,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一排3号,公民身份证号:61270119810115142X.被告李继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县宾馆小区,公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郭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莉诉被告李继林、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继林、郭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亚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亚莉撤回对被告李继林、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交。审判员刘水霞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