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代国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62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国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飞泉正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9162-2。法定代表人:兰水明。被告:代国高,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国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缴纳所拖欠的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