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香敏、冯志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敏,冯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545号申请执行人刘香敏,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执行人冯志才,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对冯志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王德亮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