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马继魁犯受贿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少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佳县监察局干部。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佳县发展改革局干部。2012年因犯受贿罪被县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良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辩护人康永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佳县人民法院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受贿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佳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冯骥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