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筱荣与被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筱荣,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曾筱荣,女。被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柏子园社区洞庭大道390号。法定代表人,罗德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筱荣与被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筱荣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筱荣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