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金锁、程翠梅、孙磊平与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锁,程翠梅,孙磊平,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孙金锁,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翠梅,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磊平,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高柏村。法定代表人雷益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金锁、程翠梅、孙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金锁、程翠梅、孙磊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0467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查封拍卖设备、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仅有的一套设备已被本院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