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建鹏诉王民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鹏,王珊,王民莹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徐建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民莹,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鹏与被告王珊、王民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建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