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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利民诉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郭利民,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被告: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淑玲。被告:赵扬,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利民诉被告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董 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