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利民诉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郭利民,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被告: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淑玲。被告:赵扬,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利民诉被告洛阳玖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董 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