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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海洋与苏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洋,苏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45号原告黄海洋,男,198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苏少杰,男,198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海洋与被告苏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