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海洋与苏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洋,苏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45号原告黄海洋,男,198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苏少杰,男,198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海洋与被告苏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