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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殿臣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殿臣,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殿臣。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乾萍(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庞志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印,该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上诉人李殿臣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李殿臣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殿臣就职的隆兴皮鞋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李殿臣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殿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殿臣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11号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殿臣撤回起诉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殿臣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