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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廷贵申请执行王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廷贵,王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申廷贵,男被执行人王喜文,男本院在执行申廷贵与王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博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