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诉陈能贵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陈能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镇北门老车站旁。经营者易秋梅,女,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被告陈能贵,男,生于1982年12月2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陈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正安县鸿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全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