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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程明珠与朱上玉、俞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珠,朱上玉,俞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30-1号原告:程明珠,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薇,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迪,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上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俞秀林,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30号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朱上玉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9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对担保物即原告程明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平湖秋月房屋、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已生效,原告程明珠书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物即原告程明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平湖秋月房屋、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保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