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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40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逾期加处罚款15万元;支付执行费4401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罚款15万元,执行费440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执行人的逾期加处罚款予以免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