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邵同云与张贵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同云,张贵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60号原告:邵同云,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顺河经济小区31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同云与被告张贵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同云撤回对被告张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