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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锁海与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锁海,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蔡锁海。委托代理人夏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锁海与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锁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锁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蔡锁海负担。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