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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晓阳与周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阳,周铨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葛晓阳,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周铨斌,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原告葛晓阳与被告周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克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葛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葛晓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