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晓阳与周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阳,周铨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葛晓阳,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周铨斌,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原告葛晓阳与被告周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克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葛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葛晓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冰丽 百度搜索“”